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家上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家上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上字第233號上訴人丁○○
樓被上訴人甲○○
乙○○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29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本院於95年2月9日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95年2月16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聲請,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4項、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8日
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蘇芹英法官薛中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5年3月10日
書記官黃瑞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