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易緝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2年度易緝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已殁)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2年度偵字第53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3年8月6日死亡,此有台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答覆表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蔡如琪法官歐陽漢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沈芳君中華民國9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