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度除字第 2379 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除字第 237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94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2379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代 理 人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七六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七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附表: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新臺幣) │ │ │├─┼─────────┼─────────┼───────────┼────────┼────────┼──┤│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三十萬元 │HQ0一0三六一│ ││ │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 │ │三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