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小字第1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萬泰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林盟凱
王清華 陳勇全 許式輝 林紀威 被告雋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景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3月11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書記官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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