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1號聲請人 吳宏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永來 、 賴東隆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正聲請狀所陳稱之「附表」(⊙聲請人之聲請狀記載: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載之本票,惟聲請狀內容並未見任何關於附表之記載,應予補正)。
㈡敘明本票之提示日為何日(⊙聲請人聲請狀記載利息自「提示日」起算,惟並未敘明提示日為何日)。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