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和解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號原告 鄭敬緯 訴訟代理人 鄧翊鴻 律師被告 吳全智 訴訟代理人 侯冠全 律師被告 黃麗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和解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書記官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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