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78號上訴人 謝鴻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詹明山 、 詹益順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仟零柒萬零肆佰肆拾柒元,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零伍拾陸元,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