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易字第245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雅真
劉雅芳 劉雅青 上列上訴人等即被告等因業務侵占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雅真、劉雅芳、劉雅青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等即被告劉雅真、劉雅芳、劉雅青業於法定期間向本院提起上訴,然均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上訴人等補正;如逾期未提出上訴書狀敘述具體理由者,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上訴,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秀芬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