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18號抗告人 林祥韻 訴訟代理人 何昱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欣中大樓管理委員會間因本院105年度補字第318號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2月4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書記官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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