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20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楊宗秦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任大成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相對人任大成所有之南投縣南投市○○段○○○○號土
地、67建號建物之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應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完整登記內容資料)。
㈡請提出可釋明相對人任大成有未依約繳息之證據資料(如帳務明細表…等)。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