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破字第1號聲請人 劉民信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執行中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聲請破產,應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計徵費用,而「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為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
二、聲請人聲請破產,未預納費用,經本院民事庭於民國104年12月9日以104年度補字第349號裁定命其7日內補預納費用新臺幣2,000元,該項裁定業於104年12月1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事件,也經本院民事庭以104年度救字33號駁回聲請確定。聲請人逾期未繳納聲請破產費用,且迄今期間業已良久,有查詢簡表在卷足憑,其聲請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玉林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書記官廖丁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