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繼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繼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准予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繼字第35號聲請人即繼承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准予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前項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此觀諸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6條第1項自明。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准予繼承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8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6月1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又未據聲請人提出其與相對人乙○○之親屬證明公證書暨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驗證書,亦經本院於96年8月9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收受於本裁定之日起60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96年8月26日送達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嗣雖聲請人提出親屬證明公證書,惟該親屬證明公證書並未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於法不合,且迄今尚未繳納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另經本院於96年11月7日發函,命聲請人儘速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11月15日送達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亦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惟聲請人迄未依期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書記官廖宮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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