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八二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乙○○因九十年訴字第三0八二號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佰玖拾捌萬元(本訴部份金額為伍佰伍拾萬元;反訴部份為貳佰肆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貳萬零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宗揚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陳孟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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