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362號原告 林張換
林桓民 原名林㨗銘.林㨗彬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潘東翰 律師被告為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明光
盧朝淳 林佾禮 上列當事人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關於「林桓民(原名 林捷銘 )」、「 林捷彬 」、「新北市○里區○里○段廈竹圍子 小段 」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林桓民(原名林㨗銘)」、「林㨗彬」、「新北市○里區○○里○段廈竹圍子小段」。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四點第四行關於「林捷彬之先父林桓民」之記載,應更正為「林㨗彬之先父 林進貴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書記官張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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