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聲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5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燦鍙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燦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民國105年2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6年3月28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吳志誠法官蔡長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