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勞簡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勞簡字第3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長榮大學即財團法人私立長榮管理學院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
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99年7月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業於99年7月6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2紙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及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紙存卷可憑,其上訴自非
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黃聖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書記官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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