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9年度潮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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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潮補字第57號
原   告 行政院衛生署嘉南療養院
法定代理人  邱献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許德松 、許凱
南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
9,484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2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7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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