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9年度宜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宜補字第62號
原   告 丁○○
被   告 甲○○○
兼訴訟代理
人     乙○○
被   告 戊○○
兼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丙○○原名 林碧娥 .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475,
8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2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上
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瑩庭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