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50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501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 律師
       周福珊 律師
       王嘉斌 律師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一日上午
十時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請原告具狀說明請求被告給付土地增值稅之依據為何?並提
出相關證據證明。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書記官蔡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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