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098號
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94年度訴字第509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1月7日
書記官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