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937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1月7日
書記官蔡炎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