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欠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924號原告上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慧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 簡澤洋 (即 簡世彥 )間請求給付欠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8,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胤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1月7日
書記官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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