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侵上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侵上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侵上訴字第6號上訴人即被告 鄧志成 選任辯護人 江銘栗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伍年陸月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因涉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既遂罪、第222條第2項、第1項第7款之侵入住宅強制性交未遂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7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裁定並執行羈押, 嗣復 裁定自105年4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2個月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6月7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陳慧珊法官江奇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曉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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