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7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7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7684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建霖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本票之到期日早於發票日,視為未記載,請 陳明 提示日。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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