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644號
原 告 建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建明
訴訟代理人 陳琬傑
被 告 陳蘇純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經本院於108年5月2日言
詞辯論終結,惟因就審期間不足,故本件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