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12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1274號
原   告  簡秋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國鋒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聲請訴訟救助,亦遭駁回確定。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下同)1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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