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1274號
原 告 簡秋 從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國鋒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聲請訴訟救助,亦遭駁回確定。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下同)1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奕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