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576號
原 告 丁建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詠聚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7
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具有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規定工資之性質,依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7條規定,就此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500元(原應徵收裁判費
1,000元÷2=5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