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簡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543號
原   告  楊長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阮景達 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補正本件被告之年籍資
料、居留證字號及正確完整中、英文姓名,逾期不補正,即裁定
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起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
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並未完整具體提出被告之年籍資料、
居留證字號,原告提出之手機號碼申登人資料亦與本件被告
姓名不符,無從特定其人別,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十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書記官廖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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