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19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徐興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2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徐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徐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7年10月,於民國104年4月15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茲因上列受刑人於109年3月2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㈠因強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26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1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097號裁定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合計有期徒刑7年10月),受刑人於104年4月15日因上開案件入監執行,業於109年3月27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9年3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90159621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蔣彥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葵樺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