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壢交簡附民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422號原告 陳莊梅蘭 被告 吳任祥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陳昭仁法官陳炫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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