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終止地上權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944號聲請人即原告 黃紹銘
黃紹斌 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松鶴 律師相對人即被告 馬少伯 即馬 劉春娥呂彭 對妹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地上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馬少伯為被告 馬劉春娥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係於民國109年5月22日判決,而被告馬劉春娥則係於107年12月7日死亡,並由馬少伯、 馬立中 為其全體繼承人等事實,有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附卷可稽。而其中馬立中之部分業已聲明承受訴訟,則依上揭法律規定,本件原告另聲明由馬少伯承受訴訟之部分,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書記官陳𥴡濤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