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法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法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法字第29號聲請人 沈雅蓮 相對人沙爾德聖保祿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代理人 劉芳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相對人之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沙爾德聖保祿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訂後條文」第一至三、六、九至十一、十三條所示。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捐助章程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08年12月10日決議修改如附件「修訂後條文」第1至3、6、9至11、13條所示,爰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之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其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衛生福利部民國110年4月15日衛部醫字第11001660
824號函、第8屆第5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捐助章程新舊條文對照表、變更後捐助章程、變更前捐助章程、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而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如附件「修訂後條文」第1至3、6、9至11、13條所示內容之捐助章程,經核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管理目的及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並無抵觸,復經衛生福利部以上開函文表示同意變更在案,足認聲請人之上開聲請,確屬依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書記官王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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