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32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欣穎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3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驗餘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合計淨重肆點 伍玖肆玖 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參玖零捌公克)暨上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包裝袋貳只、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欣穎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0年4月13日以
109年度毒偵字第4427號、109年度毒偵字第610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上開案件所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淨重分別為0.3120公克、4.2890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為0.3910公克),經鑑定結果,分別確檢出Heroin、6-Monoacetylmorphine及Acetylcodeine、Methamphetamine成分,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涉嫌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於110年4月13日以109年度毒偵字第4427號、109年度毒偵字第610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上開案件所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淨重分別為0.3120公克、4.2890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淨重為0.3910公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分別確檢出Heroin、6-Monoacetylmorphine及Acetylcodeine、Methamphetamine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9月1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另用以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曾名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思妤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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