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交易字第7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交易字第72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瑋洺(原名江成龍)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緝字第17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於民國109年1月8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陳品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承瑋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