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5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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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53號聲請人振台企業社即 沈凈羽 代理人 李瑞峰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編號1所示之支票,該紙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6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3月1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6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書記官張景琴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運興鐵工社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竹分行110年1月8日141,871元AH0000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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