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9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94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竣宇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5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竣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鄭竣宇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9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欄位均應補充「等」;附表編號2所示犯罪日期應更正為「民國106年4月24日」,而附表編號1至3、10至11為得易科罰金之刑,附表編號4至9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原不得定其應執行之刑,然受刑人已於民國110年6月22日具狀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1紙附卷可參,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凱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書記官鍾佩芳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