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九一號
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送被告丙○○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被告丙○○、丁○○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陳介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熊掌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