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免除刑之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四О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免執行刑(九十年度聲免刑字第二十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本院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一二四號判決宣告之有期徒刑五月之刑,免其刑之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九三號裁定送戒治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依其執行結果,被告已戒除毒癮並無執行刑之必要,有執行受保護管束人尿液監管紀錄表、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及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告表等在卷足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就鈞院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一二四號有期徒刑之判決免其刑之執行。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依毒品危害條例第二十四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趙文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慧芬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