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小字第209號
原 告 鄭筱威
原告與被告 張育箖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205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