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小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小字第209號
原   告  鄭筱威
原告與被告 張育箖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205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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