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壢小字第1599號
原 告 吳榮富
被 告 陳盺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向被告承租桃園市○鎮區○○路○○巷○○○○號11樓房
屋,兩造約定租期為民國107年1月10日至108年1月10日,每
月租金新臺幣(下同)13,500元,原告給付被告押租金27,000元
,兩造合意提前終止租約,被告同意返還押租金27,000元,原告
已於107年9月10日搬離等事實,業據其提出上開房屋租賃契約
書、兩造LINE對話訊息翻拍照片等件為憑(見本院卷第6至31頁
),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
,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
1項之規定,視為自認,本院審酌上開事證,認原告主張堪信為
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押租金27,000元,自屬有據,應
予准許。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
本庭(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
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書記官張季容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