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1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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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19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八六四號、九十八年度執字第二九七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資料後,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行,確係在各該判決確定前所犯,故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受刑人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游士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⒈│⒉│⒊│├───────┼────────┼────────┼────────┤│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持有一級毒品)│(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與編號⒊應執行│(與編號⒉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7年2月19日│97年4月27日│97年4月27日│├───────┼────────┼────────┼────────┤│偵查(自訴)機│桃園地檢97年度偵│桃園地檢97年度毒│桃園地檢97年度毒││關年度案號│字第10128號│偵字第2346號│偵字第2346號│├──┬────┼────────┼────────┼────────┤│最後│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7年度桃簡字第│97年度審訴字第│97年度審訴字第││││1609號│1996號│1996號││├────┼────────┼────────┼────────┤││判決日期│97年06月20日│98年02月27日│98年02月27日│├──┼────┼────────┼────────┼────────┤│確│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桃簡字第│97年度審訴字第│97年度審訴字第││決││1609號│1996號│1996號││├────┼────────┼────────┼────────┤││確定日期│97年07月21日│98年03月23日│98年03月23日│├──┴────┼────────┼────────┼────────┤│附註│桃園地檢97年度執│桃園地檢98年度執│桃園地檢98年度執│││字第11534號(編│字第5209號(編號│字第5209號(編號│││號⒈至⒌定執行刑│⒈至⒌定執行刑)│⒈至⒌定執行刑)│││)│││└───────┴────────┴────────┴────────┘┌───────┬────────┬────────┐│編號│⒋│⒌│├───────┼────────┼────────┤│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與編號⒌應執行│(與編號⒋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7年6月26日│97年6月26日│├───────┼────────┼────────┤│偵查(自訴)機│臺北地檢97年度毒│臺北地檢97年度毒││關年度案號│偵字第2269號│偵字第2269號│├──┬────┼────────┼────────┤│最後│法院│臺北地方法院│臺北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7年度訴字第1770│97年度訴字第1770││││號│號││├────┼────────┼────────┤││判決日期│98年2月26日│98年2月26日│├──┼────┼────────┼────────┤│確│法院│臺北地方法院│臺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1770│97年度訴字第1770││決││號│號││├────┼────────┼────────┤││確定日期│98年4月27日│98年4月27日│├──┴────┼────────┼────────┤│附註│臺北地檢98年度執│臺北地檢98年度執│││字第2979號(編號│字第2979號(編號│││⒈至⒌定執行刑)│⒈至⒌定執行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