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8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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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8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89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郁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5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郁安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郁安因犯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執行刑,為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係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所為一新刑罰之宣告,並非給予受刑人不當利益,故法院審酌個案具體情節,裁量定應執行刑時,應遵守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並考量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及整體法律之理念,不得違反公平、比例原則(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
三、查受刑人陳郁安因犯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按:⑴聲請書附表編號2至6之確定判決案號欄、編號19至23之確定判決案號欄,均應補充如各欄所示;⑵聲請書附表編號8、9所示之罪刑,係為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3775號審認上訴不合法而判決上訴駁回確定;⑶聲請書附表所示之罪刑,前經各法院以各判決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定情形,均如附表各編號之備註欄所示),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均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附表所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2至6、8、9所示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而犯如附表其餘編號所示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並有受刑人出具之民國110年11月29日定刑聲請切結書及表示意見(見本件執聲字卷),因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於108年11月至109年4月間多次犯詐欺罪行(共26罪),並參佐受刑人之動機、情節、行為次數、侵害他人財產法益程度非微,兼衡前次定刑情形、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暨本件恤刑程度等為整體評價,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附表:受刑人陳郁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67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共5罪(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8/11/12108/12/09、108/12/13108/12/232次、108/12/13109/01/13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南地檢109年度營偵字第100、188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9117號等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9921號等法院臺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9年度訴字第317號109年度審訴字第1236、1276號109年度審訴字第1238號判決日期109/06/29109/07/27109/08/05法院臺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9年度訴字第317號109年度審訴字第1236、1276號109年度審訴字第1238號判決確定日期109/07/28109/09/02109/09/2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否備註臺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389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5389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542號編號2~6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附表:受刑人陳郁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8~910~1112~14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共2罪(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有期徒刑1年1月共3罪犯罪日期108/12/06108/12/09109/04/22109/03/30~109/04/15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57號新竹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930號等新竹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930號等法院新北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9年度審訴字第318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17、128、131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17、128、131號判決日期109/05/29109/12/31109/12/31法院臺灣高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775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17、128、131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17、128、131號判決確定日期109/10/30110/02/03110/02/0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否備註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67號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578號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578號編號8~9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10~15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附表:受刑人陳郁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51617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9/04/24109/04/19109/04/20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930號等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122號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122號法院新竹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17、128、131號109年度審訴字第735號109年度審訴字第735號判決日期109/12/31109/12/30109/12/30法院新竹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17、128、131號109年度審訴字第735號109年度審訴字第735號判決確定日期110/02/03110/02/05110/02/0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578號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89號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89號編號10~15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編號16~17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附表:受刑人陳郁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819~2324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4月共5罪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9/04/22109/03/25~109/03/28109/04/07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6690號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5030號等新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3327號法院士林地院臺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9年度審訴字第1159號109年度訴字第627、793號、110年度訴字第103號110年度審訴字第106號判決日期110/04/29110/05/05110/04/29法院士林地院臺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9年度審訴字第1159號109年度訴字第627、793號、110年度訴字第103號110年度審訴字第106號判決確定日期110/06/02110/06/07110/06/2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348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342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426號編號19~23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附表:受刑人陳郁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2526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9/03/24109/03/29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4455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0969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274號109年度審訴字第2419號判決日期110/05/20110/05/27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274號109年度審訴字第2419號判決確定日期110/07/07110/07/2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855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935號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 聲 字第 3890 號裁定(110.12.22)【本件裁判書】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 執聲 字第 253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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