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2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0289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張涵瑜 債務人 林千發 即 林清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伍萬伍仟參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零壹佰柒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