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1121號
原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
處
法定代理人 李潤民
訴訟代理人 蕭福全
張伯英
被 告 鄭石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
溢收之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三十日向原告溢收之訴訟費用新台幣貳
仟元,應返還原告。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900元,有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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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可佐(附於本院卷內第86頁),因此,原告應繳納之訴訟
費用為1,000元,經查,原告於起訴時繳納訴訟費用3,000
元,有收據1件附卷可佐,足見本院向原告溢收訴訟費用2,
000元,本院爰依前揭條文規定,按原告聲請將上開溢收之
2,000元裁定返還原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書記官張毓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