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八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所犯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七0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三八三四號刑事案件主文中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右受刑人甲○○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鈞院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以該院九年度易字第三八三四號刑事判決判處拘役三十日,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並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期間內,復因公共危險案件,經鈞院交通法庭於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二年度交簡字第七0一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確定。其在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爰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蘇雅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誠桂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