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丁○○○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乙○○律師
甲○○被告己○○被告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右被告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庚○○右列被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