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74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送達代收人 黃馨儀 台南市○○區○○路○段00號3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世華 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5,9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