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2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賢明 律師
鄭旭廷 律師 陳惠錚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顏宏斌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關於「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捌仟捌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欄七(三)第二行關於「然為被告否認」之記載,應更正為「然為原告否認」;據上論結欄關於「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之訴為無理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國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書記官陳掌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