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45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訴人即原告甲○○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乙○○因97年度訴字第
445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5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4,2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玉心
法官楊淑珍法官王奕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價額之部分得抗告,關於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書記官王資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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