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3149號債權人通力國寶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住居於雲林縣,非在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書記官王靜敏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